華商報 2017-05-03 12:46:29
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正式通知他們,已經對該案正式立案審查,審查時間為6個月,如果復雜的話,可能還會延長。
華商報訊(記者 陳有謀)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查2005年發(fā)生在山東臨沭的“中學生強奸殺人案”。
高一女生被奸殺
同級男生被判無期
該案代理律師之一、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向華商報記者介紹,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tǒng),第三次了解2005年發(fā)生在山東臨沭的中學生張志超奸殺案。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正式通知他們,已經對該案正式立案審查,審查時間為6個月,如果復雜的話,可能還會延長。“審查如認為原判決有問題,通常會指令再審,法律文書會發(fā)到山東省高院”。
案件的另一名代理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遜介紹,最高法的審查主要審查原始的證據材料、證人證言之間是否有沖突等。此前,最高法分別于2016年4月、2016年12月對該案進行了兩次視頻接訪,期間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并進行審查。
2005年1月中旬,山東臨沭二中分校一名高一女生被人奸殺在學校洗漱間內一個廢棄的廁所。2005年2月12日凌晨,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年僅16歲的張志超被警方帶走。2006年3月6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志超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志超當時并未上訴。
案件宣判五年后,即2011年,張志超告訴母親,案子并不是他做的,此后,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開始了漫長的申訴之路。
案件疑點多多
律師免費代理
李遜、王殿學稱,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因為原審判決的證據并不扎實:說是強奸,但并未提取到張志超的精液;現場血跡、木棍等沒有進行鑒定,偵查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說張志超用編織袋套住尸體上半部分,警方卻無法解釋清楚編織袋的來源……
李遜介紹,2015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復查,此后多次延期。今年4月,山東省檢察院稱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并審查,故該院決定中止復查。
李遜稱,2014年代理該案以來,他們一直在最高檢、最高法之間奔波、申訴。他們曾請專家、學者對該案進行研討,大多數專家學者認為該案除了口供外,其他證據尚不能證實案件是張志超做的。至于“2006年張志超即被判處無期徒刑,為何2011年才申訴”?李遜說,案件宣判時,張志超17歲,心理素質很不成熟。加之法院未按未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審理該案,造成張志超心理有很大壓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張志超覺得這個鍋不能替別人背,遂提出了申訴。
李遜說,近三年來,他和在監(jiān)獄服刑的張志超見過五次。每次會面時,他都鼓勵張志超,一定要振作起來,實話實說,這樣案件才有改判的可能。通過深入會談,他也相信案子不是張志超做的。因為直到現在,只要提到當年審訊的情景,張志超就渾身發(fā)抖,滿眼淚花。李遜說,張志超家的經濟狀況很不好,他們代理該案完全是免費的。“每次和張志超媽媽在一起時,我們從來不讓他媽媽掏錢,我們就是想幫幫這個孩子。”
>>案情回顧
■2005年2月11日,農歷正月初三,在臨沂市臨沭縣第二中學綜合樓三樓北側的廁所里,高一女生張婷(化名)的尸體被人發(fā)現。
■2006年3月6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
■2011年,張志超對前往監(jiān)獄探視他的母親馬玉萍說,自己是冤枉的。馬玉萍開始找律師為兒子申訴。
■2012年3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駁回張志超的第一次申訴。
■2012年1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張志超的申訴。駁回通知書還載明,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jié)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
■2014年底,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李遜律師開始介入此案。他們調閱卷宗,調查現場并走訪了部分當事人,“發(fā)現證據嚴重不足、矛盾重重”。
■2015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復查,此后多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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